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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超担任长虹产品经理,能否跨过《广告法》的门槛!

时间:2015年09月24日作者:admin阅读次数:

史上最严《广告法》出台了,明星代言有风险,而且对明星要求非常严格,但是,广大品牌营销人的智慧是无穷的,上有政策下有对策,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。这不,近期邓超加盟长虹任职产品经理。这难道不是代言人?当然是,不过貌似已经不归新广告法管了!

长虹集团官方微博称,邓超已经正式加盟长虹,将出任长虹CHiQ产品经理一职,参与CHiQ产品的设计与研发。同时,也将邀请所有用户都参与其中。

显然,邓超不会真到长虹“朝九晚五”做产品经理。他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将投入演艺事业,与长虹合作的本质仍是“形象代言人”。之所以摇身变为“产品经理”与9月1日实施的、号称“史上最严”的新《广告法》绝对有关。

首先,新《广告法》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。新《广告法》第38条规定,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”通俗地讲,长虹电视若出现质量问题,邓超有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!但让一个明星给电视机的质量把关,真的靠谱吗?现在邓超以长虹兼职员工、产品经理的角色出席各种活动,树立企业形象、吸引眼球的作用起到了,还回避了相关责任!

其次,新《广告法》对明星代言有诸多限制。比如保健品不得使用明星代言,某瘦身产品只好将范冰冰形象从宣传品及外包装撤下。如今,可以请范大美女做“产品经理”了!再比如规则“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”,男明星代言妇女用品的财路看似会被断掉。别担心,可以请他做产品经理,这个品牌营销的方法,既可以不受《广告法》限制。

成龙、李冰冰、汤唯、李玉刚等明星为地产项目代言的情况相当普遍。一套房子动辄百万、千万,如果顾客诉开发商进而获胜,明星要赔的钱恐怕会远远超过收取的代言费。而且明星不是业主,没有代言资格。什么?送成龙一套,可以呀,但人家不一定看得上您的项目!现在好了,用“顾问”、“经理”的头衔就可以解决问题,《广告法》管不着!

邓超不是第一位成为企业“员工”的形象代言人更不是最后一位。早在6月17日,Angelababy(杨颖)就成为 “扫货神器”(洋码头旗下APP)的明星产品经理。

上个月,汪峰发表《我想当个产品经理,于是我要做fiil耳机》一文,据说还投了几百万美元并自任董事长。“给自己带盐”的老板也不在《广告法》管辖范围之内。

“产品经理”之门洞开,新《广告法》对明星代言的种种限制将形同虚设。为了给自己的品牌推广,营销人也是蛮拼了!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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